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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档案局主办 兰台快讯: 市档案局(馆)邀请省档案局(馆)副局(馆)长许桂清作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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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行政许可项目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内容;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的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审批。

    对象:全地区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拥有者。

    条件:经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赠送、交换、出卖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具体条件:1、必须是非国家所有的档案;2、严禁倒卖牟利; 3、严禁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4、严禁在学术交流等活动中泄漏档案中的国家机密。

    程序:(1)由出卖、转让或赠送档案的详细目录和档案原件;(2)填写《营口市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表》; (3)市档案局依法审查批准;(4)签发《营口市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许可证》。

    时限: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九条。

    责任科室:法规教育科。

    二、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核。

    内容: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申请、档案详细目录及档案原件。

    对象:本市内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单位或个人。

    条件:经鉴定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出境的有关规定。

    程序:(1)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提交《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申请书》及需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档案原件或复制件;(2)填写《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审批表》;(3)市档案局 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档案局审批。

    时限:个人需提前20日申报,从申报到审批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

    责任科室:法规教育科。

    三、保留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创效益奖励项目的评审
内容:对各单位档案人员以一定方式积极主动开发科技档案中储存的信息应用于工作和社会所产生效益的成果评审。

    对象:市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条件:符合《营口市大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创经经效益活动奖励办法》的规定。

    程序:(1)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请,上报市(县)区档案局或主管部门同意;(2)报市开发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委会评出等级;(3)营口市档案局审批后,发荣誉证和通报。

    时限:3 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国档发〔1988〕16号)

责任科室:指导科。

    2、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内容:审定列入进馆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前或推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具体情况。

    对象:列入进馆范围的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程序:(1)填报有关提前或推迟移交档案的登记表;(2)市档案局组织检查后批准。

    时限: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工作通则》、《辽宁省档案条例》。

    责任科室:指导科。

    3、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内容:档案人员进行档案专业岗位资格培训,岗位资格证书的发放和验证。

    条件:符合《辽宁省档案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市档案局与人事局的《营口市档案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程序:(1)新上岗档案人员到市档案局报名,参加档案专业岗位资格培训;(20市档案局对考试合格人员下发《辽宁省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3)三年后市档案局验证。

    时限:3 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辽宁省档案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辽档发〔1999〕7号)、市档案局和人事局《营口市档案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营档发〔2001〕19号)。

    责任科室:法规教育科

    4、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内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等的验收。

    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

    程序:档案验收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1)自检达标申报;(2)聘请监理员预验、咨询;(3)根据预验意见认真整改;(4)市档案组织正式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证上签字,办法合格证书。

    时限:3 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辽宁省档案条例》、省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辽Q1945—88)
    责任科室:指导科。
 
营口市档案局 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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