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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档案馆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程序 |
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均可到我馆来查阅档案。
一、查阅党的重要机密档案资料,应持有党内介绍信。大量查阅档案资料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调阅计划,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市委、市政府常委、政务会议记要等核心档案,须经市委主管领导批准;查阅各部、委、办、局的会议记录等核心档案,本单位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其他单位的须经主管馆长批准。
三、查阅馆藏档案资料,要对档案馆接待人员说明来意,讲清楚要通过查阅馆藏档案资料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根据利用者的讲述,对我馆是否有这部分内容做出判断。如果有利用者想查的内容,接待人员就要为利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如果没有,也要给利用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四、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在阅档室查阅。馆藏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方可借出,且不得转借他人。
五、查阅档案资料时,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撕页、剪裁、做标记或折叠等。若需复印、抄录、拍照档案资料,经领导批准,由接待人员负责办理并签字盖章,按数量收费。
六、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资料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阅后交本单位档案室,不得个人保存。绝密复制件用后退回市档案馆。若要汇编资料或编辑出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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