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号:
二、事项类别:文化体育
三、办理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 1 号发布,国家档案局令1999年第5号修订)第十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2.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受理单位
营口市档案局
五、基本流程
1.受理:
(1)受理人将申报人的身份证和办理要件,作为审核流程的依据,以备查询和存档。
(2)受理后将流程提交到审核科室审核。
2.审核:
(1)营口市档案局管理科刘晓艳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
(2)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审批角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3.批准发证:无
六、申请材料
《 查阅档案、政府信息申请登记表》、《查阅者身份证明》
七、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十、表格下载 无
十一、咨询渠道
联系人:营口市档案局管理科 刘晓燕(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417-3508213。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早8:30至晚5点;
办公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10号。
十三、监督途径
联系人:营口市档案局法规科王素玲;
联系方式:0417-3508206 YKDA163@163.COM。
十四、其他事项 无
营口市档案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