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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 规章制度 | |
二、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范围:
(1)接收市级党政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的档案;
(2)接收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3)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的档案;
(4)经协商同意,接收在营口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接收市有关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市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资料;
(6)接收应进馆的撤销单位的档案资料;
(7)接收与征集市地方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资料;
(8)接收与征集各历史时期与营口有关的不同版本的志书、图书、报刊和杂志等;
(9)接收与征集营口地区自然灾害、地质、水文、名胜古迹、风土民情、轶闻趣事等各种文物、书刊、图表、资料;
(10)接收向市档案馆捐赠或寄存的档案、资料。
三、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要求及手续:
(1)现行档案由立档单位保存十年后接收进馆。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情况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撤销单位的档案整理好后及时接收。
(2)在接收前,市档案馆派人到移交单位检查指导应进馆档案的整理情况以及移交案卷目录、机关和全宗历史考证材料、根据档案编制的索引、专题目录等移交材料准备情况,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
(3)进馆档案要达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排列有序、便于保管和利用。
(4)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按照移交目录清点核对,交接双方要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要设专人负责。库房钥匙不得带出馆外或转交他人保管。如库房管理人员临时外出不在或更换时,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可委托或指派专人管理。
一、登记与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完整、准确、及时、系统。
二、登记与统计工作主要包括档案馆基本情况、馆藏档案资料情况、档案馆工作情况及档案库房设备等。
三、必须建立档案资料收进、移出登记薄、档案目录登记薄、档案利用登记簿、全宗名册等登记与统计帐册。
四、每个全宗必须备有全宗卷,以平时积累反映该全宗历史、数量变化等情况。
五、各种登记与统计要定期汇总。年终要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六、按统一规定和要求填制、报送档案馆档案资料基本情况统计表,并认真作好统计分析。
一、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将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剔除销毁。
二、要建立由馆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三、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并写出销毁档案报告,经鉴定小组审查批准,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工作总结。
四、对批准销毁的档案,要在有关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盖章。
五、销毁档案时,要有专人负责监销。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准出卖或做其他用。
六、销毁档案的目录、鉴定销毁档案报告及审批销毁手续等材料要存入全宗卷,并在各种统计台帐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