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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档案馆指南

附  录

     

附录(二)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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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制度

    一、根据《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及《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接收与征集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及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范围:
    (1)接收市级党政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的档案;
    (2)接收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3)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的档案;
    (4)经协商同意,接收在营口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接收市有关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市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资料;
    (6)接收应进馆的撤销单位的档案资料;
    (7)接收与征集市地方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资料;
    (8)接收与征集各历史时期与营口有关的不同版本的志书、图书、报刊和杂志等;
     (9)接收与征集营口地区自然灾害、地质、水文、名胜古迹、风土民情、轶闻趣事等各种文物、书刊、图表、资料;
    (10)接收向市档案馆捐赠或寄存的档案、资料。

    三、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要求及手续:
    (1)现行档案由立档单位保存十年后接收进馆。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情况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撤销单位的档案整理好后及时接收。
    (2)在接收前,市档案馆派人到移交单位检查指导应进馆档案的整理情况以及移交案卷目录、机关和全宗历史考证材料、根据档案编制的索引、专题目录等移交材料准备情况,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
    (3)进馆档案要达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排列有序、便于保管和利用。
    (4)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按照移交目录清点核对,交接双方要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要设专人负责。库房钥匙不得带出馆外或转交他人保管。如库房管理人员临时外出不在或更换时,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可委托或指派专人管理。
    二、库房内档案要科学地进行系统排列、上架、要备有库房档案存放地点索引。对新接收进的档案接收人员与库房人员之间做好交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理。
    三、库房内存放的卷柜和案卷不得随意挪动。取送档案时要轻拿轻放,以减少和避免对档案的损坏,并要及时、准确放回原处。
    四、档案库房管理人员要坚持查库制度。出入库房时必须随时关好门窗、电灯。离岗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要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档案库房内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措施。在库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物品。库房管理人员要熟练使用库房内各种设备,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失效及时更换。
    六、库房管理人员要注意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投放杀虫剂,并要做好库房温湿度观测、调节与记录,以保持库房内适宜的温湿度。
    七、库房管理人员要经常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字迹褪变的重要档案资料要及时提出修复意见,加以保护。
    八、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本馆(局)人员进入,须经库房管理人员同意;非本馆(局)人员进入库房,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方可,并做好登记。

档案资料利用制度

    一、利用本馆档案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查阅党的重要机密档案资料,应持有党内介绍信;大量查阅档案资料,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调阅计划,并加盖公章;查阅本人的不属于保密内容的档案资料,需有本人身份证明。
   二、凡查阅市委、市政府常委、政务会议记录等核心档案,须经市委主管领导批准;查阅各部、委、办、局的会议记录等核心档案,本单位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其他单位的须经主管馆长批准。
    三、接待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调卷及时准确,并要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密关系,严格履行借阅制度。
    四、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在阅档室查阅。馆藏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科长批准后,办理手续,方可借出,且不得转借他人。
    五、查阅档案资料时,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撕页、剪裁、做标记或折叠等。若需复印、抄录、拍照档案资料,经领导批准,由接待人员负责办理,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收费。
   六、接待人员要及时缴回所提供利用的档案资料,并要认真检查,若发现损坏等现象,要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七、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资料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阅后交本单位档案室,不得个人保存,绝密复制件用后退回市档案馆。若要汇编资料或编辑出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接待人员要经常分析研究利用特点和规律,注意收集和积累档案利用典型事例,听取利用者对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年终写出利用分析报告。

开放档案细则

     一、开放档案期限、范围和控制内容
    (一)开放档案的期限和范围
    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均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二)对下列内容的档案则控制使用
    1、各级党、政机关的各种会议记录;
    2、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的政历、评述等材料和党员、干部、工人的处分材料;
    3、历次政治运动,如肃反、反右等不宜公开的档案;
    4、对干部、党员和工人的群众检举揭发、出证等材料;
    5、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档案;
    6、涉及国家、外事、经济、技术秘密和领土边界、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档案。
    二、开放档案条件和要求
    (一)积极工作,创造条件,将开放范围内的档案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二)本着边整理边开放的原则,对开放档案进行必要的整理编目,编制案卷目录、文件著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对古老、重要和珍贵档案资料备有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以便保护档案原件。
    三、利用开放档案手续
    (一)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征),经市档案馆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开放档案,应由市统战部或外事部门正式介绍,并经市档案馆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利用。
    (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经有关部门介绍,档案局同意,方可提供利用。
    四、开放档案的公布、出版和复印
    (一)市档案馆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馆藏开放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公布开放档案资料。
    (二)凡到市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的单位或公民,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须经市档案馆审查同意,否则,追究其责任,并停止其利用档案的权利。
    (三)凡为专题研究或编史修志等需要大量借阅档案和复印档案材料数量很大的单位,必须将有关工作计划或提纲事先抄递本档案局,方予办理。
    (四)利用者抄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五)凡国内各单位、公民和港、澳、台胞及侨胞利用档案和复印时,市档案馆按有关规定收费。

登记与统计制度

    一、登记与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完整、准确、及时、系统。
    二、登记与统计工作主要包括档案馆基本情况、馆藏档案资料情况、档案馆工作情况及档案库房设备等。
    三、必须建立档案资料收进、移出登记薄、档案目录登记薄、档案利用登记簿、全宗名册等登记与统计帐册。
    四、每个全宗必须备有全宗卷,以平时积累反映该全宗历史、数量变化等情况。
    五、各种登记与统计要定期汇总。年终要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六、按统一规定和要求填制、报送档案馆档案资料基本情况统计表,并认真作好统计分析。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将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剔除销毁。
    二、要建立由馆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三、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并写出销毁档案报告,经鉴定小组审查批准,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工作总结。
    四、对批准销毁的档案,要在有关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盖章。
    五、销毁档案时,要有专人负责监销。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准出卖或做其他用。
    六、销毁档案的目录、鉴定销毁档案报告及审批销毁手续等材料要存入全宗卷,并在各种统计台帐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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